如上所述,我国部分案件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元商标权人对俗称使用的态度是“肯定”或“否定”的提法,表明法院将元商标权人对俗称使用的态度这一因素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应当承认,法院如此考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部分法院使用了“被动使用”的术语,有些甚至将社会公众(和/或媒体)的使用直接等同于俗称对应主体的使用,而裁判文书却欠缺深入分析,说服力不强。
阿鹏!
这一做法受到了朋友们的嘲笑,他们不明白Tim要一个域名有什么用。当时Tim只想挣到足够的钱,用于支付学费和房租,他差一点把它以不到一万美元的价格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