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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13 21:50:00

维特根斯坦逝世之后,他开创的日常语言分析哲学首先在英国流行开来。50年代,受到这一哲学影响的英国哲学家分为剑桥学派和牛津学派。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威斯顿(J.T.D.Wisdom)。威斯顿是维特根斯坦在剑桥三一学院的同事,他继承了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治疗型哲学”。他认为哲学的任务可比作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疗法的工作,哲学是指引人们摆脱思想困惑、走出精神困境的方法,而不是解释世界或自我的形而上学体系。和后期的维特根斯坦一样,威斯顿并没有简单地把形而上学斥之为“无意义”的胡说,而是揭示“形而上学悖论”所蕴涵的关于日常语法的洞见,形而上学家不满意定型的日常语言表达出来的意义,使用新的术语表达自己关于语言用法的洞见;但是,他所使用的形而上学语言与日常语言格格不入,这样便产生悖论。消除这一悖论的方法是把形而上学命题转变成“语法命题”,把形而上学的新发现转变为关于语言用法的新规定。威斯顿把逻辑经验主义当作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他诘难说,证实原则既不是重言式的分析命题,也不是关于事实的综合命题,按照其自身标准就是无意义的。与传统形而上学一样,证实原则对词语用法做出新规定,但由此否定其他用法,以偏概全,用一种用法取代其他用法,其结果只能引起新的哲学困惑。与剑桥学派相比,牛津学派更注重理论的建树,因而影响更大,是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下面介绍的前三位哲学家都属于牛津学派。

赖尔

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Ryle,—年)年毕业于牛津大学,其后一直在牛津任教,“二战”期间在*中服役,年退伍后任形而上学讲习教授,年接替穆尔任分析哲学的主要杂志《心灵》主编。他的《心的概念》一书(年)被视为日常语言学派的扛鼎之作。它的出版虽然早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但赖尔在《哲学研究》未出版之前,就已经读到维特根斯坦笔记的手稿,因此他的思想是在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下形成的。赖尔与维特根斯坦一样,相信哲学问题和争论出于范畴的混淆。《心的概念》一书以身心关系的哲学问题为例,探讨如何用语言分析方法消除这一问题。

赖尔把笛卡儿以来哲学中的心身二元论叫做“官方(或正统)学说”。按照这种学说,人有身心两部分,身体存在于空间,受物理规律支配,心灵不占空间,不受物理规律支配;由此又产生外在与内在的区分。根据这些区分,身体好像是外在的、可以观察的机器,而心灵寓于身体之中,不可观察,好似“机器中的幽灵”。赖尔指出,身心二元论是一个教条,它引发了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两者如何互相作用?心灵受何种规律支配?选择的自由应作如何解释?心灵有何属性?哲学家往往只能用否定方式回答这些问题,如说心灵不存在空间,不是物质,不能被观察等,这实际上是在回避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

赖尔指出,二元论关于心灵的概念是“范畴错误”,这就是,用适合于描述一种范畴的言语表达属于另一种范畴的事实,或者把一个概念放进本来不包括它的范畴中去。但是,他从没有对“范畴”做明确定义,但在年写的《范畴》一文中做过考察。他在此文中举例说,“X睡觉”中的X的值可以是任何专名,但不能是一类事物的名称;“X不曾写过一本书”中的X的值可以是“他”,但不能是“本书作者”,由此可见,范畴即逻辑函项的值域。赖尔在《心的概念》一书中关于范畴错误的例子还有:把运动场、博物馆、图书馆和学院与牛津大学,把各兵种的团队与团队,把板球队的成员与板球队的团队精神,当作同一范畴。犯了“范畴错误”的人好像是一个在参观了牛津大学各个学院之后问牛津大学在哪里的人,又好像是在检阅完各个团队之后问团队在哪里的人,又好像是知道了板球队成员的作用之后问团队精神在哪里的人。赖尔说:

必须注意,上述范畴错误的例子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凡是不知道如何使用大学、团队和团队精神这类概念的人都会犯这类错误。他们的困惑是由于不会使用英语词汇中的某些词而产生的。

赖尔把分清范畴的语言分析称作“逻辑地理学”,这就是要准确地指出——范畴在语言中的用法。

那么,什么是“身体”和“心灵”的用法呢?据赖尔考察,“身体”范畴来自近代物理学和哲学。伽里略证明,一切在空间中占有位置的东西都服从因果律。笛卡尔作为一个自然科学家,相信机械论,把人的身体也看做一架机器;但他同时又是一个虔诚的宗教信仰者,认为人不同于机器,人的心灵不同于身体。即使如此,笛卡尔仍然相信心灵也要服从于某种不同于机械因果律的因果律。这样,他就把人区分为两个平行的部分,各有自身的因果律。赖尔分析说,因果律实际上属于关于物体的机械论范畴,笛卡尔认为心灵也服从因果律犯了混淆范畴的错误。因此,身心二元论的实质不是区分,而是混淆,即把本来不属于机械论范畴的心灵的概念放在这一范畴之中,用因果关系的语言来描述心灵活动,致使心灵与身体纠缠不清,疑难丛生。

赖尔还为解决身心二元论提出一条路径。他指出,心灵这一概念所指示的事实只与人的行为有关。谈论一个人的精神就是谈论这个人在做某些事情时所具有的能力、倾向和爱好。比如说一个人聪明,并不是对他当下精神状态所做的判断,而是根据对他过去的行为以及将来可能做出的行为的认识,取决于他面对不同任务时做什么、怎么做以及做事的效率。心灵的性质既然只与人的行为有关,当然也与身体和身体活动相关。事实上,关于心灵活动的命题的真伪都由相关的身体活动的事实来判别,只是由于人们具有种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我们才相信人具有像“记忆”、“知觉”和“想象”这样一些能力和属性。赖尔肯定,属于心灵概念的事实是与身体相关的事实,因而也是可以观察的。

赖尔对心灵概念所做的分析带有明显的行为主义色彩。他坚持心灵活动要通过描述身体活动的语言来表达,否认不可观察的幽灵般的心灵概念,这是他与行为主义者的共同之处。但他坚持认为,属于心灵概念的事实不能被还原为“身体”范畴,因为它们不从属于因果律。行为主义者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服从实验科学研究的规律,这在赖尔看来也是混淆范畴的错误。这里的关键在于,赖尔所说的行为指语言行为,而行为主义者所说的行为指人的物理、生理活动。赖尔认为,心灵的性质表现为复杂的语言行为,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把心灵还原为物理或生理活动。

奥斯丁

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年)年在牛津毕业后留校任教。“二战”期间,在*事情报机关服役,任陆*中校。年任牛津道德哲学讲席教授。奥斯丁生前没有发表过著作。他的讲演稿和课堂笔记于死后被集辑出版,包括《哲学论文集》和《怎样用语言做事》(年)《感觉与潜感觉对象》(年)。

维特根斯坦认为哲学是语法考察,即对语言用法进行描述,但他的描述既不系统,也不详尽,他认为语言的用法多不胜数,他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误解语言用法而产生的哲学问题,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各种用法。奥斯丁的兴趣在于建立一个关于意义的理论,他主张对日常语言进行透彻的分析,对各种用法做系统和细微的区别。他认为,语言用法虽然繁多,但类别却是有限的,可以对它们进行分类和归纳。再说,区别的细微更有助于解决哲学疑惑,因为哲学问题并非都是出自普遍性的、深刻的误解和歪曲,微小的差错也可能造成哲学上的疑惑。

奥斯丁把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意义即用法”发展为“说话就是做事”,他认为意义是使用语言进行的行为,语言的功能除了陈述或描述之外,还有执行行为的功能。维特根斯坦注意到陈述句和其他句子的区别,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值,但奥斯丁进一步做出区分,认为有些陈述句在某种语境之中,并无真值。比如,“我命名这只船为北海号”,这句话不是对事件的描述,没有真值。奥斯丁进而区别了功能为语言行为的“执行句”(performatives)和功能为描述的“记述句”(constatives),前者以第一人称为主词,并含有“答应”、“保证”等动词,这些词语的作用在于使语句本身成为行为的实施,而不是对行为的报告、描写。比如,上面所说的“命名”就是一种语言行为。

奥斯丁后来发现,以第一人称为主句的主语并不是“执行式”的必要条件。比如,“除了走天桥不许过铁道”,在一定语境中,也可以是行使命令的“含蓄执行式”。他认识到,行为式和记述式的区别只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本质上的区别。试比较:“我警告你火车来了”,“我猜火车来了”,“我说火车来了”,“火车来了”,后三个句子在一定语境中都可以是含蓄程度不同的执行句。

在《怎样用语言做事》的讲演中,奥斯丁抛弃了原有的区分,而把一切句子的功能都看作为执行语言行为。因为陈述、描述、肯定、否定也是行为,同警告、许诺等并无本质区别;其次,记述式的真或假可以被看做是适当或不适当的执行。行动有效、判决公正、估计正确、要求合理、结果确定和陈述的真假,都被他视为属于同一类的评价。即使是纯粹的记述句,也并非只有两个真值,比如:是对法国地形的大致描绘,可真可假。奥斯丁的结论是,既然语言的功能只是执行行为一种,不能按照语句的功能进行分类。语言既然是一种行为,语言本身包含着行为的力量,不同的说话方式有不同的力量,可以做不同的事情,我们可以按照语言行为的不同力量来对语句进行分类。

奥斯丁把说话的力量称作“语旨力”(illocutionaryforce)。语旨力即语言的意旨所具有的力量,它是完成言语行为的推动力。根据不同的语旨力,言语行为可分为三类:(1)表达语意行为(locutionaryact),其力量在于命题本身,能够说出有意义和所指的句子,其主要作用在于陈述。(2)完成语旨行为(illocutionaryact),其力量在于说话人附加在命题之上的态度,在表达语意的同时完成某一意图和目的。(3)取得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其力量在于命题对于听话人的作用,在表达语意的同时对其他人施加影响,产生预期效果。他还提醒说,上述区分只是一种抽象,实际的言语至少兼有两种行为。

奥斯丁发现,“语旨力”是由动词来表达的,因此可以通过动词分类将言语行为分成不同类别。这些类别是(1)判决式(verdictives)判决力由宣判、发现、理解、估计等动词表示。(2)行使式(exercitives),行使力由任命、建议、警告、降级、解雇、命名、否决等动词表示。(3)约束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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