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罪责”:
战后德国去纳粹化进程
折射的国家哲学问题
在二战后早期德国历史学界对纳粹历史的反思研究中,曾出现过一个微妙的趋势,就是纳粹国家社会主义被明显地理解为希特勒主义。按照这种思路,国家社会主义在德国的得势主要归因于:希特勒那种类型的恶魔的权力意志、部分*治经济精英的阴谋及其他一些偶然因素或突发事故(比如施特雷泽曼等支持民主共和的*治家英年早逝等)。当代最具原创性的德裔*治哲学家沃格林在《希特勒与德国人》一书中断然驳斥了他的同胞们对待纳粹历史的此种态度。
在沃格林看来,德国历史学界越是把希特勒妖魔化为蛊惑德国人心的神秘诱惑者,越是将希特勒主义等同于国家社会主义,越是将纳粹极权*治的出现主要归咎于希特勒本人及导致魏玛共和国垮台的一些*治决策等偶然或突发因素,就越能揭示,包括历史学家在内的德国人在对待历史问题上存在的普遍迷思。他们试图将纳粹现象解释为一种与个人罪责无关的集体罪责,在这种集体罪责现象中,个体是无能为力的。因此个体德国人不需要对自己参与或介入的暴行承担法律与道德责任。
《希特勒与德国人》,[美]埃里克·沃格林著,张新樟译,上海三联书店年8月。
战后早期德国史学界的那波史学操作,加剧了当时德国社会那种压抑与回避的心态:既然希特勒与魏玛共和国都已是过去的事了,那就让我们彻底遗忘它们、去建设一个新的民主自由的德国吧。就个体情感而言,世人可以同情地去理解这种难得糊涂的心理选择,人们可以说糊涂是一种天赋人权。然而,假装遗忘过去的事态或许很容易,但就其作为一个重大公共事件而言,如何直面那些活生生的、从那个“纳粹过去”留下来的人,却充满着复杂的*治、法律、伦理悖论。
年重建时德国面对的一个难题就在于,万前纳粹*员(包括参与了纳粹罪行的众多普通人)与新的民主自由德国的整合问题?这个整合进程的宏观意象是:如何对国家机关与公共事务机构进行“去纳粹化”,如何对德国人民进行自由民主的再教育。这个整合进程的实践困境是,在数百万纳粹*员和从犯中,只有极少部分可能通过刑法机制去定罪处罚,后面纽伦堡审判针对的就是主要战犯(其实即使指控纳粹主要战犯的罪行在当时也一度面临缺乏国际法根据等争议)。而对其余绝大部分纳粹*员及其从犯的罪责,很难通过通常意义上的刑法进行指控。这不仅有客观司法条件限制,而且也有观念障碍,那就是在19世纪中后期帝制德国与20世纪魏玛德国的法治国传统中,实证法之不法——这根本就不是法律要解决或能解决的问题。由于*治与法律上这些棘手问题,年后的最初几年,德国去纳粹化的进程实际上进行得很艰难(当然这与四个占领国在去纳粹化的具体问题上存在分歧也有关),这可部分地解释为什么从年到年间大部分德国人开始遗忘纳粹历史。
由此,战后德国去纳粹化进程曾呈现出一种内部分裂。在个人责任层面,德国人并不愿意进行雅斯贝尔斯所期待的那种无条件的自我检讨,他们既排斥对个体罪责进行道德审视,又认为西方占领国强加给德国的集体罪责有失公平。但是,在集体责任层面,战后新建立的西德倒是明确地承担起了责任,同意给予纳粹浩劫中的个体牺牲者和以色列国家赔偿。简言之,西德作为一个新的德国,不得不去做它的公民不愿做也无能力做的事。
引人深思的是,有西方学者指出,这种现象与黑格尔以来德国以国家为中心的*治哲学传统有某种隐秘的关系。按照黑格尔以来的德意志国家哲学,德意志民族的国家既是高等道德的载体,又是民族权势*治的纽带。国家作为高等道德人格,可以理性地掌控一切权力并且肩负父亲般的教养与福利责任;国家作为权势*治载体,促进自身权势增长则是国家履行它的绝对道德义务。
仔细想想,战后德国去纳粹化进程呈现的那种认知分裂,的确折射出一种有德国特色的*治文化心理:国家犯的事国家自己承担,纳粹浩劫亦不例外,它是国家这个有机体出了故障的后果。因此由国家自己承担去纳粹化的一切责任就足够了。公民个体既没有被期待也没有自觉意识到有必要与自己参与纳粹的历史进行道德对话。这种*治文化心态在战后德国一度很普遍。
然而,包括沃格林、雅斯贝尔斯、阿伦特在内的一些杰出德裔思想家却都指出,审视个体罪责,而不是将罪责抽象化为“德国人的罪”,才是重建德国的根本前提。沃格林的意思尤其明确,在反思纳粹罪责这个问题上,德国人没有糊涂的权利。基于这些反思批判精神和其他一些有利的国际国内条件,在年后,德国对纳粹历史的研究带着所谓“结构史”的新问题意识,逐渐出现积极的转向,亦即开始思考研究个体而不是抽象的集体,在促成极权统治方面所可能起的作用。
汉娜·阿伦特。
沿着这个思路,另一个相关的重要问题跃然纸上,展现在笔者眼前。那就是在造成纳粹极权*治灾难的复杂因果关系链条中,德国的历史学处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在希特勒上台前的几十年间,作为个体的那些德国历史学家,是否也对德意志极端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崛起发挥了精神催化剂的作用?经由他们建构的历史学与历史理论从*治哲学上看存在何种根本缺陷?今天的人们从德国历史学家的*治史书写中可获得何种教益?(从笔者所